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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定

作者:admin    访问量:3544    发布时间:2014/1/17
    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方。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